清丰县: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4-11 15:50:14  浏览次数:460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减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负担,清丰县结合实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县域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

本次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工作,在濮阳市先试点再推开成功模式的基础上,自去年起,清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受理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度。

《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法定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六个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清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各社会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供应商需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清丰县将继续强化措施,强力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工作,持续助企降本增效,助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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