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检察院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依法办理一起涉企经济纠纷案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8-24 10:47:11  浏览次数:1440次

清丰县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办理了河南省天亿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源食品公司)经济纠纷案,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助力企业走出低谷。

近日,在开展“万人助万企”走访活动时,一名民营企业负责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该院领导班子成员递交一封求助信。为此,他们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倾听诉求,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2019年7月,天亿源食品公司通过招聘方式与付某龙(男,30岁,河南省南乐县韩张镇召固人)形成劳动关系,由付某龙任公司电商部经理职务,约定工资每月6500元,加电商销售净 利润的2%提成。付某龙任职期间,故意欺骗原告,以电商运营为由,利用虚假的营销方案骗得公司信任,未经批准在电商平台将公司产品由每单25.8元擅自降为9.9元,30%的佣金提高到40%,10%的服务费提高到40%;故意谎称支付电商销售押金6.9万元;勾结在电商平台下单的淘客,虚假交易获取高额返点,并私下收取返款,致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20年11月,天亿源食品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付某龙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经初查,以付某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为16750元(私下收取返款),未达到六万元的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

在办信过程中,县检察院把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协调,倾心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是严格办信流程。秉持“办信就是办案、办信更是办民生”“小信件连着大民生”的理念,严格办信流程。按照“一信一档”要求,将该案扫描上传到业务系统,建立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全程留痕。同时建立纸质卷宗,做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留存,同步办理。二是建立协作机制。由常务副检察长牵头,协调第四、第五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班,优化资源配置,合力攻坚。三是认真分析研判。经初步审查认为,公司以付某龙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移交公安机关。付某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信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经分析认为,付某龙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原因,也有付某龙涉嫌职务侵占原因,公安机关以付某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司法解释关于“先刑后民”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针对该公司与付某龙的经济纠纷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建议公司据实举证,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办信(案)检察官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把脉会诊”。主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对接,就挽回经济损失寻求“最优解”。通过多方努力,耐心释法说理,付某龙退赔6.9万元。五是主动上门回访。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及时到企业进行回复,帮助企业制定规避商业陷阱、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方案,助力尽快走出低谷。对此,企业负责人表示满意,并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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