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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6-22 15:27:28  浏览次数:8618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

(2023—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豫政办〔2022〕106号)、《濮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4年共实现全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不少于25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行动

(一)聚集“四方力量”,扩大岗位供给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3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在编制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时,鼓励市级机关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项招录残疾人,并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残疾人报考非人民警察的岗位,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不得额外增设门槛。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市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开发一批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起,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要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县(区)要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并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支持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就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为残疾人提供电信业务优惠套餐。(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通管办、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企业联合会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依托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工信、残联等部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引导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各级残联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合作,建立助残就业创业联盟,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依托已建立的特色化、标准化、专业化创业平台载体,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自2023年起,民营企业每年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联、残联、企业联合会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结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规模化、品牌化、运行稳定的助残就业服务项目,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等项目,扶持残疾人非遗、文创等特色项目发展,积极打造残疾人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积极与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联系,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四类群体”,开展精准帮扶

5.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市残联要积极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依托“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等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各县(区)建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认真开展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县(区)要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对就业意愿不足的,加强心理疏导、择业引导和职业指导;对有就业意愿但技能不足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城乡低保残疾人以及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纳入防返贫监测残疾人家庭成员,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市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持续开展残疾人防返贫监测,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帮助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予以支持,为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快递物流等行业,促进就业增收。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鼓励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优先从集中照护对象家庭中聘用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残疾人应届毕业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健全“联系到人、精准服务、持续跟踪”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策宣讲、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方式,“一对一”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每年开展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推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或保健按摩店,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盲人医疗按摩所发展,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打造盲人按摩品牌。扶持盲人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建设,开展盲人按摩技能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稳定盲人就业。组织参加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继续教育、学历提升和职称评审,促进盲人按摩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实现较高质量就业。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市残联、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力“两项提升”,提高就业质量

9.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每年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制度。依托“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落实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在安置残疾人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推进残疾人培训与职业技能评价有效衔接,提高持证等级。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者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通过挂牌认证的方式,培育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不断丰富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残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责任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精准掌握并按规定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完善政策支撑。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濮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市财政局、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息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推进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用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和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建立全市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民营企业招聘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及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监测评估。各县(区)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汇总相关数据,每季度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行动开展效果。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2023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在2024年10月底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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