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濮政办〔202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的企业(含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控参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评估,按股权比例折合进行信用评价,原则上不评定为A级。
对设有子公司或者投资控股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或者投资控股公司良好和不良的信用信息,均与母公司关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地方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审慎、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评价工作或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类型和维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等级评价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履约历史、监管信息和成长潜力等五个信息维度。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资质、开发业绩、变更和关联等信息。
经营行为信息是指涉及企业税务、财务、社保、公积金、招投标等信息。
履约历史信息是指涉及企业金融信贷、诉讼、被告败诉、股权等信息。
监管信息是指涉及企业司法、纳税、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营、处罚投诉等信息。
成长潜力信息是指涉及企业知识产权、互联网以及表彰等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每年度评价一次,评年度信用分值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至五年内的信用信息记分确定。原则上自评价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一年。
建立信用熔断机制,对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依规调整信用等级。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企业负责人、高管等信用信息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审批、备案业务及共享相关信息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及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指标和分级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按照重要性、公共性、可得性原则合理设置,应结合实际调整、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分级分类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国家“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规范(C5116—2019)》等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标准,按信用分值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管理。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千分制,满分为1000分,共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一)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数高于900分,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优秀,信用违约风险低;
(二)B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数900分(含)以下高于700分,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良好,信用违约风险较低;
(三)C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数700分(含)以下高于500分,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一般,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和不稳定性;
(四)D级企业:500分(含)以下的,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很差,存在重大信用风险或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一)过去五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移除的;
(二)过去两年股权被冻结的;
(三)过去两年被列为税务非正常户的;
(四)过去两年存在欠税的;
(五)过去两年被行政处罚,且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参考使用,并纳入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评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