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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6-1 10:08:35  浏览次数:3922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20号)等精神,决定在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6个县(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管理方面的41项行政处罚权;

(四)水利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五)农业农村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时间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处罚权事项,完成赋权部门与乡镇行政执法权移交,签订书面移交手续,并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各县(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除外);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指导各乡镇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乡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对口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监督,确保下放的行政执法权落实到位、运行顺畅。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设置不超过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实施部门要全程参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确保做到无缝衔接、权责压实、执法高效。

附件: ../upload/file/202307/23071110142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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