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营商环境评价奖惩办法(试行)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3-14 10:44:53  浏览次数:622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濮阳市推进真抓实干积极争取国务院督查激励政策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营商环境评价任务的市直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评价奖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对照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前沿地市做法及省内先进地市经验,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企业满意度为标尺,树高标杆,精准施策,持续改革创新,狠抓指标优化提升,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成绩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二)突出导向,激励担当。严格落实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部门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综合考评“四挂钩”要求,建立崇尚实干、鼓励担当的激励体系,树立踔厉奋发、争先晋位的鲜明导向,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切实增强各部门奋勇争先意识,促进良性竞争,最大限度调动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客观公正,奖惩分明。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成绩处于全省第一方阵时,依据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对在全省排名靠前的指标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层次进行资金奖励;同一单位牵头的多个指标纳入奖励范围的,按照最高排名发放奖金,避免重复奖励。对在全省排名靠后的指标牵头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通过实施奖惩,凝聚共识、激发干劲,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奖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营商环境办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营商环境评价奖惩于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按照指标排名分别予以奖惩。

对排名全省前6位的指标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作为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评树先进的重要依据,并在综合考评中作为创新争先进位工作予以加分;单项指标排名高于或等于濮阳市在全省排名位次的,对指标牵头单位进行资金奖励。

对排名后3位的指标牵头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在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第六条   全市营商环境评价资金奖励以2020年度濮阳市在全省排名第四位为基准,每晋位1个位次,资金奖励提升5%,评为第五位、第六位时,奖励资金分别降低10%、20%。基准资金奖励标准为:

对评价指标排名全省第1位的牵头单位奖励资金50万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此项指标的科室长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准增发12个月精神文明奖。

对评价指标排名全省第2位的牵头单位奖励资金40万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此项指标的科室长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准增发10个月精神文明奖。

对评价指标排名全省第3位的牵头单位奖励资金30万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此项指标的科室长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准增发8个月精神文明奖。

对评价指标排名全省第4位的牵头单位奖励资金20万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此项指标的科室长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准增发6个月精神文明奖。

对其他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含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予以奖励,资金从奖励单位奖金中列支。

市委营商环境办充分发挥营商环境建设总牵头作用,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按照各获奖单位的平均资金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部分最高不超过总额的30%;结余资金用于营商环境工作创新提升,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从省对我市营商环境评价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营商环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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