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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5-12-12 19:03:38  浏览次数:18次

2025年9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就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办成一件事”等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我省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省辖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立法调研及立法审查,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各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7月29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88条,主要遵循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突出发展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在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社会信用等方面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围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一系列制度性解决方案。三是突出目标导向。以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相关制度设计,真正让企业对营商环境改善有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优化市场环境。一是聚焦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行反垄断合规指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推动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创新发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衔接上位法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优化政务服务。一是推行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同时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涉企审批问题。二是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专项信用报告,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使用。三是规定惠企政策精准匹配,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有惠必享。四是提升登记事项办理便利度,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

(三)优化法治环境。一是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二是在监管过程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扫码入企、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制度,坚持无事不扰,避免多头执法。三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制定本系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等事项清单。四是实行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规定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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