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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3 14:49:07  浏览次数:2613次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切实加快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步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城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实施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导市城区工业企业积极稳妥退城入园。 

  (二)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退出城区。鼓励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在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对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工业企业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促其尽快退城入园。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根据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搬迁至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用地应按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五项指标进行控制。 

  三、目标任务 

  2020年7月底前,启动市城区22家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其中7家化工企业202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搬迁工作(黄标化工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到2022年12月底基本完成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任务。 

  四、搬迁范围及方向 

  搬迁范围:京广大道(原106国道)以西、濮上路以东、站南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搬迁方向:市城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可根据产业定位自主选择我市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入驻,且入园新建项目要实现转型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五、政策措施 

  (一)拥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实施退城入园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8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奖励。 

  (二)退城入园工业企业腾退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及国家、省、市应计提或上缴费用后,市财政将土地净收益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其中10%设立资金池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剩余部分拨付企业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用于退城入园工业企业的搬迁及新上项目奖励。 

  (三)退城入园工业企业的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予以申报、安排。 

  (四)退城入园工业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工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进行装备升级和兼并重组,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在本市县、区之间搬迁入园的,继续执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濮政〔2017〕59号)规定,搬迁入园后实现的契税、资源税仍为市级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与市级财政5∶5分成。企业注册地发生变化的,以企业搬迁之前两年实际缴入迁出地国库的税收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全返迁出地,前三年的增量部分迁出地与迁入地3∶7分成,以后年度的增量部分缴入迁入地财政,年终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办理。 

  (六)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科技研发、信息产业及其它现代服务业的,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濮政〔2020〕10号)等有关政策,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企业有符合要求的入园新建项目,依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有关政策执行。 

  (七)租赁土地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由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限期搬迁。企业有符合要求的入园新建项目,依照濮政〔2017〕38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 

  六、工作规程 

  (一)企业申请。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向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退城入园申请,并附退城入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时限、入园地点、入园项目投资规模及计划等内容。 

  (二)申请批准。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受理申请,对工业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估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权限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搬迁工业企业的资产、土地、房产、污染等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合同签订。实施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与拟入驻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相关协议(合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资金拨付。退城入园工业企业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制定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工信、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统计等部门,会同企业拟入驻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入园项目产业政策、转型升级、投资强度和时序进度等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将应补偿、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纳入搬迁范围的工业企业原址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于2020年7月底前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措施,支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三)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八、其他 
  
   (一)2023年1月1日以后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支持政策。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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