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的县(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市直单位及其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新签项目合同额,当年新签项目落地率,外资实际到位额。
(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市直单位:考核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及招商项目签约额。
(三)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单位:考核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项内容。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对县(区)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市直单位的考核:采取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县(区)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市直单位每月向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商务局分别报送招商项目签约、落地、资金到位等情况,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台账管理。年终,由市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对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单位的考核:由市考核组组织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测评。
第五条 考核方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
1. 县(区):总分为100分。新签项目合同额占30分,当年新签项目落地率占30分,外资实际到位额占40分。
2.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市直单位:总分为100分。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占40分,招商项目签约额占60分。
3. 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单位:总分为100分,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项指标各占20分。由市考核组根据测评情况进行计分。
(二)计分办法
1. 完成目标按该项基本分计分,完不成目标按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
2. 每落地一个世界500强项目加10分,每落地一个国内500强项目加5分。
3. 新落地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到位1亿元以上每个加5分。
第三章 奖惩
第六条 对县(区)及市直单位的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综合考核排位前三名的县(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区”荣誉称号,其党政正职、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职、招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的除外),并给予奖励。对排位前三名的县(区),分别奖励现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排位前两名的县(区),其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职、招商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提拔重用。
(二)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综合考核排位前三名的市直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各奖励现金5万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同志(一名)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的除外),并给予奖励。
(三)对承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在年度评议中排位前三名的市直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各奖励现金3万元。
第七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奖励
(一)市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招商引资,凡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每年从国家公职人员中评选出20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各奖励现金2000元。
(三)对成功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亿元以上项目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国家公职人员,市委、市政府授予项目第一引荐人“濮阳市招商功臣”荣誉称号,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现金奖励外,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任上一职级领导职务;不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经组织批准,享受上一职级待遇。
第八条 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综合考核排位最后一名的县(区)、排位最后两名的市直单位及年度评议位居最后两名的服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受到通报批评的,予以黄牌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第九条 奖惩兑现
(一)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按县(区)、市直单位分别排出名次,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兑现奖惩。
(二)科级及科级以下国家公职人员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提供投资方的书面认可,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兑现奖励。
(三)国家公职人员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不足3亿元的,下年累计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文〔2009〕1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