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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市直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1-5-10 08:26:24  浏览次数:4306次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单位)考核体系,确保2011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一)指导思想

  巩固扩大“一创双优”活动成果,全面客观地考核市直部门(单位)重点工作的工作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营造真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加快实现“二三五”赶超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

  (二)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导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考核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突出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强化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等工作。

  坚持科学考核。按照工作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履职履责与创先争优相结合,全面反映工作效率、效益、效果。

  坚持科学操作。按照“统一组织、集中考核、分工负责、综合运用”的原则进行,完善考核方式方法,力求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

  共113个市直部门(单位)。其中,党委部门(单位)及法检机关18个,群团单位8个,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47个,具有行政执法和服务收费职能的单位19个,中央、省驻濮单位21个。

  三、考核内容及权重设定

  主要有三项内容:重点工作考核、创新创先晋位考核和监督评议,总分100分,分别占60 %、20 %、20 %。

  (一)重点工作考核

  1. 考核内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 计分办法。完成任务计100分,未完成任务属定性指标的按“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两种评价,分别得80 %基分和不得分;属定量指标的,完成任务95 %以上不到100 %的,得80 %基分,95 %以下的不得分。无重点工作目标的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得分为该组有重点工作目标部门(单位)该项得分的平均数。

  (二)创新创先晋位考核

  1. 创新工作。创造的工作模式、工作机制、方法经验在全国、全省、省直部门推出的酌情加分。

  2. 创先晋位。对受到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表彰奖励的酌情加分。各部门(单位)在全省18个省辖市综合工作排名晋位的酌情加分。

  3. 阶段性特殊性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本职工作以外的突发性事件、特殊任务、大型活动等特殊性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的,适当加分。

  (三)监督评议

  1. 市级领导评议。由全体市级领导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对市直部门(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2. 社会评议。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社会评议办法对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评议。

  3. 社会投诉。根据监察部门和12345热线受理的社会投诉情况考核计分。

  四、考核程序

  (一)申报

  市直部门(单位)对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二)考核

  1. 重点工作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年终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考核。

  2. 创新创先晋位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市直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内所受表彰奖励、创新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的相关材料组织认可。

  3. 监督评议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评议。

  (三)审定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考核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年度综合考核初拟名单,市综合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核把关。

  (四)报批

  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结果运用

  (一)激励

  设立综合考核奖。根据各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分别按15 %、25 %、35 %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综合考核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一等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被评为“综合考核一等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授予“濮阳市优秀领导干部”称号。

  (二)约束

  1. 重点工作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被评为综合考核一等奖;重点工作目标有两项未完成的,不能被评为综合考核二等奖或二等以上奖;重点工作目标有三项或三项以上未完成的,取消评奖资格。

  2. 综合考核每组排在最后1名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连续两年位居本组最后1名的经市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确因主观不努力、作风不踏实导致通报批评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

  3.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单位综合评奖资格及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优资格。

  4. 对目标日常监控、台账任务、会议部署、会议纪律、领导批示等日常督查工作执行不力、被通报批评的,酌情减分。

  5. 工作受到国家、省文件通报批评,受到市委、市政府文件或市委、市政府两办文件通报批评的;因自身工作原因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酌情减分。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由市委组织部配套出台相关意见。

  综合考核实行跟踪奖惩。考核单位党政正职若2011年9月30日以前提任或调动的,随现单位考评奖惩;2011年10月1日后提任或调动的,随原单位考评奖惩。

  中央、省驻濮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一)市直部门(单位)综合考核工作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涉及具体项目的考核细则,由各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统一审定实施。

  (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办法,将各项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

  (三)考核者或被考核者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核单位或被考核单位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由于市委、市政府新的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调整及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重点工作目标需调整的,由单位申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市综合考评委员会批准后,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年终按调整后的考核。

  (五)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

  (六)考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评细则。

  (七)本办法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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