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邀督查员条件
特邀督查员主要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督查工作;
(二)了解市情,关心我市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和调研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特邀督查员职责
特邀督查员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受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委托,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二)受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委托,对全市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三)对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特邀督查员工作方法
受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委托,特邀督查员针对督查事项可以单独或协助开展督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列席被督查单位针对督查事项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约请被督查单位有关领导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查阅被督查单位有关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特邀督查员工作纪律
(一)特邀督查员应主动接受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工作指导,参加有关学习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或随时汇报工作情况。
(二)特邀督查员要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请示、报告。
(三)特邀督查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文明履行督查职责,不得利用督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或者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特邀督查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特邀督查员的管理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具体负责特邀督查员的选聘、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特邀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
(一)特邀督查员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需要确定,颁发聘任证书和特邀督查员督查证件。
(二)特邀督查员每届聘期2年,任期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聘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三)特邀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时,须出示特邀督查员督查证件。任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特邀督查员督查证件。
六、其他
(一)本制度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