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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1-9-20 08:59:05  浏览次数:2137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工作目标: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学法、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内容,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5.重视培养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内容在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中的比重,引导广大公务员牢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6.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完善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7.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研究制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程序性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重大决策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在会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8.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在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未经风险评估的事项,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9.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注重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统筹政府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我省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全省工作大局。重点加强有关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和强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优先安排,尽早出台。

  11.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立法,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和宣传作用。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要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送评估报告。加强法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2.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自2011年开始,省政府对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3.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注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执法职责依法界定、明确清晰、责任到位。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的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适用规则。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17.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政府与公众互动平台,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认真配合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20.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加大层级监督的力度。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22.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本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制定我省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形成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重要职责,主动调解行政纠纷。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6.健全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7.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我省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提高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把推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提高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大胆改革,先行先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排头兵。总结推广基层依法行政经验,促进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8.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9.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30.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全省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新法宣传机制,及时抓好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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