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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企业各类收费》(1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4-9-9 10:01:25  浏览次数:2385次

    在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黄军胜提出《规范对企业各类收费》(15号)建议,并列举出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财政局领导班子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拿出了可行性方案。现答复如下:

    一、通俗讲的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政府性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目录》公布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是财政和发改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性及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编制我省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以及《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拒绝支付。《目录》公布后国家和省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管部门是发改部门。省发改委对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濮政〔2009〕39)规定:“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聚集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中央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我市无权减免。

    其他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详见财政部公布的《目录》。

  (二)人防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32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8〕39号)都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五条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5种情形,不适用入驻产业聚集区的项目。除5种情形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

  (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管部门是发改部门。经与市发改委协商,由我局一并答复。

    1.文物勘探费(文物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物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属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也不在省发改委公布的《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之列。省发改委规定,文物业务单位依法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其预算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字〔1990〕第248号)编制。各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和文物业务单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度及时支付费用。

    2.档案管理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属于国家立项、省定标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规定执行。

  其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

    三、关于出台规范的文件规定,让企业明白上级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问题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由文件制定机关和征收单位向社会公布。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328号)、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3年河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14〕36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市财政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人大代表黄军胜对此件办理结果评价:同意市财政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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