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政协濮阳市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政协濮阳市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推进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办〔2012〕60号)和《政协濮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濮协〔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利于推动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有利于党政部门听取政协意见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
第三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提升政协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濮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赶超发展。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原则、对象、方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评议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
(二)有效监督、促进发展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效率、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原则进行评议。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深入承办单位和提案办理现场,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使评议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沟通、注重反馈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注重与被评议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评议情况和意见,使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
第五条 评议对象
(一)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协每年选择部分承办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承办市政协提案较多和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为评议重点。
(三)被评议单位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六条 评议方式
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政协常委和部分提案者,听取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提案办理工作档案资料,填写《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人参加专题民主评议提案办理会议,负责民主评议提案办理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第七条 评议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
1.把提案办理列入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
2.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
3.单位领导阅批提案情况;
4.实行提案办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落实到人,并行文公布。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办〔2012〕60号),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办理工作制度情况;
2.是否建立提案交办登记、整理归档、意见反馈等制度。
(三)工作程序情况
1.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情况;
2.按时办复提案情况;
3.提案复文按照《政协濮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濮协〔2014〕4号)规定,规范答复提案办理情况;
4.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情况。
(四)提案落实情况
1.在提案办理中,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能否认真落实;
2.当提案落实有一定难度时,是否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积极落实;
3.对确实难以解决的,是否耐心细致地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取得委员的理解;
4.对反馈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问题,是否认真复查、重新办理;
5.提案办复率和提案反馈意见满意率情况。
(五)在提案办理中,结合工作实际,克服困难、破解难题、狠抓落实等方面采取的创新举措,取得的明显成效。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成立市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市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民主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须制订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做好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制订《市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被评议单位名单;向被评议单位下发预备通知。
第十二条 各被评议单位在完成全年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按照市政协通知要求,搞好自查,做好汇报材料及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情况,组织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者、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人到被评议单位进行协商座谈、实地调研视察,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情况,为民主评议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协召开专题常委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提案办理工作档案资料和相关台账;面对面交流协商座谈,依照评议内容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由市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写出综合报告,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评议结果同时反馈给被评议单位。
第十六条 评议结果向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作为被评议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依据。评议结果同时作为评选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表
附件
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表
单位 分值 项目 |
领导重视情况 |
制度建设情况 |
工作程序情况 |
办理实效 |
总体评价 | ||||||||||
是否列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主要领导是否阅批提案;是否实行提案办理责任制 |
是否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制度;是否全面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
是否把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与提案者联系沟通情况;按时办复提案情况;提案复文规范答复情况 |
是否采取措施落实提案;落实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办复率和反馈意见满意率 |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
备注:1.单位排名以承办提案多少为序;2.评议人员根据查阅资料和平时掌握情况在对应评价空格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