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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为在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具医学出生证明的议案》第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3-9-29 17:21:21  浏览次数:2368次

    在市人大第六届第七次会议上,韩书杰等代表提出关于要求为在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具医学出生证明的议案》(第57号):提到的非合法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卫生局领导班子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一、合法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不属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范围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首次签发是指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第一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而更换《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向省卫生厅请示后答复: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因为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范围,因此不应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未在合法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作为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健康状况、体重、身长)、出生时母亲孕周、婴儿的血亲关系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填写的信息,因此,医疗机构没有能力为合法助产机构外出生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关于合法助产机构外出生婴儿户籍登记的建议

    如果不能进行户籍登记,会影响到儿童入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等社会活动和社会保障等,为其个人生活带来无限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此,针对新生儿的户籍登记问题,市卫生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新生儿的户籍登记的关键是新生儿出生事实和血亲关系(监护人)的认定。对于合法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机关要求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以此作为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的依据,对于提高户口登记质量是可行的。对于合法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因为医疗机构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户口登记问题,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后制定相关政策。可参照临近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由新生儿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和新生儿父母所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通过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上级管理部门核批等程序,进行新生儿出生事实和血亲关系的认定,不再单纯依靠合法助产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新生儿出生事实和血亲关系的认定。

    代表韩书杰对此件办理评价:“答复非常具体明确,措施落实到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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