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协第六届第七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沈长文、王福田等提出的《关于强制定期更换家用天然气软管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第114号)提案:大力宣传安全燃气的常识,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定时强制更换居民家用天然气软管。针对这些建议,市公用事业局领导班子对各项建议的可行性认真研究,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一、燃气安全宣传。燃气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隐患不仅仅存在于一根软管,还包括燃气灶具、取暖炉、热水器等等。为消除安全隐患,市公用事业局和各燃气企业采取多种安全宣传方式。一是每季度组织燃气企业分组到各社区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二是利用“安全生产月”(每年6月份)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各燃气行业企业上街宣传;三是利用媒体在报纸、电视上宣传燃气安全常识;四是燃气企业利用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等进行燃气安全宣传。通过以上多种形式宣传,提高了全市人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消除了安全隐患。
二、燃气安全检查。为确保用气安全,我们采取多种安全检查形式。一是跟踪检查,在与用户建立完整的客户用气档案后,随时为用户的管线、设施设备提供技术指导及安全巡查;二是定期检查,各燃气企业利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进行安全大检查;三是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其中第二项规定:对于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求各燃气企业对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松动、有无私改乱接现象、设施是否封闭或占压、软管是否老化、是否使用强排式或烟道式热水器、厨房通风是否良好、炉具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用户立即整改,并当场下达整改通知,用户进行签字认可。其次抄表时,如发现0方用户,供气单位会对此用户进行燃气阀门关闭,防止家中无人,造成燃气泄露等原因引发的安全隐患。
三、燃气设施维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气表)等。业主专有部分为:燃气计量器具(气表)后的所有燃气设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各燃气企业利用抄表或入户检查时,对用户家的管线、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管线、设施能维修的及时给予维修,需要更换的督促用户更换,以确保用气安全。
市政协委员沈长文对此件办理的结果认定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