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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发布时间:2013-5-9 09:23:00  浏览次数:3061次

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察局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
(2010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促进我市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严禁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严禁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办理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喜庆事宜;严禁办理亲属逝世10年、20年等纪念活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党员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以单位和老乡会、同学会等名义为个人发请柬、通知;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参与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干部向市委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报告,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办理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再次报告。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单位主要领导。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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