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察局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
(2010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促进我市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严禁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严禁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办理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喜庆事宜;严禁办理亲属逝世10年、20年等纪念活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党员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以单位和老乡会、同学会等名义为个人发请柬、通知;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参与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级干部向市委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报告,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办理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再次报告。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单位主要领导。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