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察局
关于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规定
(2010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狠刹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浪费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八项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严禁在检查评比中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借干部提拔调整、公务外出、培训学习之机接风送行、公款招待。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在高消费场所组织、参与公务接待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及服务、管理对象转嫁接待费用。
第四条 实行定点接待。各单位应确定1-2个固定接待场所,并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般不得在定点场所外进行公务接待。
第五条 实行接待费用公开。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情况按季度在本单位公布;公布时间为该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季度公布情况报送市委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单位主要领导。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