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县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和使用,坚决制止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倡导厉行节约风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县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现使用公务用车年限不够5年并且行驶不足20万公里的,一律不得更换新车。公务用车使用5年以上并且行驶超过20万公里,仍可以使用的,原则上继续使用。车辆更换必须按照程序经过审批和备案。
二、正县级领导干部购置20万元以下车型,副县级领导干部购置18万元以下车型,购车价格以市政府采购价格目录为准。
三、凡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四、凡购买新车的,原乘坐车辆必须上交财政,统一拍卖或报废处理。
五、凡购买公务用车的,应选购大众帕萨特、广州本田、北京现代排气量2.0以下车型。
六、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不准借调整、岗位交流之机,擅自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新任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单位现有车辆中调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控制燃修费用制度,坚决防止假借车辆维修之名,报销非维修开支或少支多报等违纪问题发生。
七、凡未按照要求购置使用或私自购置、调换借用公务用车的,将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察局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