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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4-12 16:08:33  浏览次数:9554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濮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濮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地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通过搭建服务平台、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工商业联合会是本市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五条  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坚持“一地一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濮阳市”+“原籍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第七条 成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5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经营记录良好,信誉度较好,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独立、固定的场所;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六)《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七)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八)会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员企业(30家以上)名册;
(九)党建工作方案;
(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十一)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豫办发〔2017〕44号文件要求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参照《河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的类型、职权、任期、选举和表决方式及程序;
(五)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职条件和职权;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七)党的建设;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作为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异地商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异地商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异地商会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企业。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会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换届选举、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重要信息披露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事务有章可循,实现自治管理、自律服务、自主协调、自谋发展。
第十九条  制订或修改商会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增强管理能力;
(三)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通过合法、公开的途径,表达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向当地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推动会员企业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强制入会或者阻碍退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四)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
(六)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七)违反规定聘用在职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商会中兼职;
(八)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者刊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异地商会应当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异地商会,可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的原则,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建立联合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再单独成立党组织。对于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异地商会,上一级党组织应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会长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引导商会党员做文明经营的带头人,保证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支持异地商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积极动员和组织党员、会员参与当地建设,切实发挥异地商会在加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推进经济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参与异地商会重大决策,推动异地商会健康发展;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异地商会变更、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相关事项的备案;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
(三)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的党建工作;
(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异地商会应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按要求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落实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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