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濮阳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濮阳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濮阳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52号,以下简称《河南省燃气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相关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濮阳市城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发;从事瓶装燃气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各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县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河南省燃气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应按照《河南省燃气许可办法》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时应符合《河南省燃气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应按照《河南省燃气许可办法》提供资料。对连续三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六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并予以公开。按规定时间归集至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河南濮阳)”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业务经营状况;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五)按照《濮阳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记录公示的各年度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六)与燃气经营许可延续有关的证明材料。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管道燃气企业还应遵守已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5年。
第十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提交变更申请时,还应提交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变更事项的证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撤销燃气经营许可,或认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给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形,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撤销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发证部门撤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用工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等);
(五)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已签署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提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第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令第583号、省政府令第158号、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豫建〔2011〕52号和《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及时纠正违规违约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各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具体工作。经批准后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结果,10日内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成立评估专项工作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统筹下协同发改、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全面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做好信息共享,及时将本部门掌握的被评估企业情况通报评估小组。
第五条 评估小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评估工作和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主要包括经营协议完整性及履行协议和保障供应情况、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情况、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情况。
第七条 经营协议完整性及履行协议和保障供应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协议内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保证协议完整性;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四)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企业是否具备年销气量5%的储气任务;
(六)评估小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评估小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
(三)用户投诉渠道及处理情况;
(四)评估小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营情况评估以百分制计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计分按照《濮阳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特许经营协议中对评估的程序、内容、频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评估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及燃气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内容通常包括管道燃气项目基本情况、评估细则、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应综合采取查阅被评估企业资料、职能部门函询、访谈、公众参与、入户问卷调查等方法,必要时对评估所涉及的专业内容进行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形成评估报告的技术支撑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在每次评估前向被评估企业发出评估通知,被评估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准备和报送涉及评估内容的相关资料。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期限内提供的,被评估企业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小组审议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在收到特许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管道燃气项目基本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向评估小组反映,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评估小组将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及本办法规定对被评估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被评估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评估内容的结果按照不符合要求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整体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被评估企业立即整改。被评估企业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经评估小组认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可终止协议并进行临时接管。
被评估企业存在一票否决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情形的,立即终止协议,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十一条 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需提前7日对外发布公告,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施临时接管的,应严格按照临时接管预案执行,合理选择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第二十三条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原经营企业实施临时接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完成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重新授予工作,组织好资产清算和资产交割,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评估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燃气监管规定的经营企业,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省政府令第158号、《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燃气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燃气企业在相关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全市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市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县燃气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区燃气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市、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工合作,及时做好信息共享。
第四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动态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燃气企业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以本办法附件《濮阳市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作为评价依据。
第六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动态信用报告与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态信用报告,包括及时报告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情形详见《评价标准》。
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组织完成上年度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经营情况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经营情况评价(10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10分)为得分制;企业不良行为评价采取扣分制,总扣分不超过10分;企业停产、停业或者被燃气管理部门实施临时接管的,总分直接评为0分。
第八条 燃气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较差。
燃气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瓶装燃气三类企业分别按照得分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燃气企业评价等级为A级,得分70分以下的燃气企业评价等级为C级,其余燃气企业评价等级为B级。
第九条 燃气企业应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备。逾期申报不良行为或提供虚假内容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十条 燃气企业首次申报信用评价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且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企业信息的首次录入;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等动态信用信息的评价、审核和录入。燃气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的动态信用信息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申报、公示不良行为和相关动态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除涉及燃气企业商业秘密外的内容,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将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动态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异议处理条款解决,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生效的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受理”、“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
燃气管理部门应对外公布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的动态信用记录与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申请、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市城市管理局受理的异议事项,需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异议,燃气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记录与评价结果有效。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燃气管理部门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记录与评价结果有效。
第四章 信用报告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发改、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对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和各类许可项目。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
对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竞标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对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可优化检查频次。
对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2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燃气企业,或1个年度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向燃气企业及其股东发出人事调整建议,建议撤销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保险、通信等机构对信用良好燃气企业给予融资便利与服务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时将燃气企业的动态信用记录与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共享推送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燃气企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归集至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河南濮阳)”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燃气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行为监管、中期评估、“双随机”检查、经营许可简化审批等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