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19970214
【实施日期】 19970214
【章名】 通知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
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
、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
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和
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重视的,是认真负责的,
许多地方和部门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
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也有少
数承办单位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甚
至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抓得不紧,答复不及
时;对一些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此,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为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做好,现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
方、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
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
办理。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承办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
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
要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要按
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
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
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并
及时作出答复。
三、有关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凡建
议和提案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协商;会
同办理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工
作。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
出建议的代表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
况。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
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
五、要不断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答复函要符合政策,不说
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或提案要件件有答复;对
重要的建议或提案的答复函,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把关,切实保证办理
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