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督查约谈,指市委市政府督查局针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措施、推进落实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三条 督查约谈对象,包括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所督查事项分管负责人,以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进展缓慢,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督查通知》、《督查工作通报》督查,成效仍不明显的,以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重大督查事项,启动督查约谈程序。
第五条 督导约谈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由督查局相关业务室组织。
第六条 督查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第七条 督查约谈程序:
(一)督导约谈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相关事项;
(二)督查约谈时,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三)被督查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被督查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查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查约谈,或经督查约谈在规定期限内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视情节提出问责建议,按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第九条 督查约谈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