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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中共濮阳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5-7 09:08:59  浏览次数:1888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刑民交叉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完成对我市困难企业的救治及资源的优化整合,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濮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市直各相关单位和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相关工作,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各阶段职责内容,听取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破产工作汇报,汇总破产企业经营信息,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统筹制定府院联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普遍性解决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动工作方式

  府院联动机制采取联席会议方式。领导小组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也可结合具体破产案件处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在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中遇到的紧急事项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发现问题的成员单位提报召集人,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研究、协调和会商,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推进。

  四、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和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机制创新,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二)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市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等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僵尸企业”遗留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管理人领购企业税务发票;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市场监管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落实破产企业的税收缓缴、免缴等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履行对有关涉案企业不动产政策问题的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人防、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案企业不动产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并将相关费用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受偿;盘活涉案企业不动产,督促破产管理人提交方案,报属地政府审定,共同推动盘活方案的落实。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有利于推动处置的,支持运用分割式处置不动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法院和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抵押权注销、解封、不动产过户等手续;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商务局、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依法依规做好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等工作。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于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市检察院、公安局、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力度。(市信访局负责)

  (十)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协调加强管理人行业管理、培育和考核,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管理人自律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协调建立破产案件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管理人将破产案件材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好后交存于档案馆。(市档案馆负责)

  (十四)配合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

  (十五)其他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参照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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